近年来,小产权房问题非常关注。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特殊存在,其购房合同的有效性一直备受争议。本文以一例小产权房纠纷案为例,来探讨小产权房购房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小产权房购房合同以无效为原则。这是因为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存在争议,购房者在购买小产权房时,往往没有办法获得合法的产权证书。因此,小产权房购房合同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小产权房购房合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小产权房购房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有效:
1. 出卖人将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卖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前或同时
如果出卖人在将房屋卖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之前或同时,将宅基地转为国有土地,且出卖人也转为城镇居民,那么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如果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后,已经办理了合法权属证书手续,并取得了相关机关的许可,那么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如果购买房屋的一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或子女,并且在购买房屋时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并共同居住的,且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买卖合同内容,那么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如回原籍乡村迁入户口的职工、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等,购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有效。
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小产权房纠纷案例,根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安某与王某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唐某购买该房屋后,因为也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小林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无效。因此,安某与王某无权要求唐某返还房屋。
小产权房购房合同以无效为原则,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购房者在购买小产权房时,应当注意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并选择合法的购房途径,以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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